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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3-18 来源: 北官社区居委会 作者:

琼老龄办发[2006]19号

各市、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4号),做好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以下简称“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长寿保健补助金是政府对长寿老人的一种保健补贴。凡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本省户籍老年人,无论其是否享受国家其它补贴,均有权享受长寿保健补助金。2006年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发放,按照各市、县截至2006年4月上报的百岁老年人资料,进行申报审核和发放。

二、实施时间: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发放。

三、发放标准:长寿保健补助金每人每月150元。各市、县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资金来源:长寿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内,由省财政予以安排。市、县提高补助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市县自行解决。

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老龄委办公室负责长寿保健补助金的申报审核、建档和发放的管理工作。

(一)申报。凡在下年度12月31日前年满100周岁本省户籍的老年人,由其赡(扶)养人,或城镇无法定赡(扶)养人及农村五保老人所在的村(居)委会主任作为申报人,向户口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申报长寿保健补助金。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长寿老人身份证或户籍登记等文件的复印件;

(2)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3)赡(扶)养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申报人填写的《海南省“长寿保健补助金”申报登记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负责对“长寿保健补助金”申报材料的核实,并上报市、县老龄委办公室。

(二)审核。市、县老龄委办公室负责“长寿保健补助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并汇总上报省老龄委办公室备案,发给老人《海南省长寿优待证》。《海南省长寿优待证》下发之前,各市县老龄委办公室先按照《县(市、区)“长寿保健补助金”发放登记表》(附件4),进行发放登记。

“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审核和报送工作应于每年的9月份前完成。上报材料包括:

(1)《海南省“长寿保健补助金”申报登记表》;

(2)《县(市、区) 年“长寿保健补助金”申报花名册》;

(3)《县(市、区) 年百岁及以上老年人状况统计表》;

(4)长寿老人二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三)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由长寿老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老龄委办公室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自老年人满100周岁的当月开始发给,发至老人辞世后的次月止;长寿保健补助金以现金或通过银行支付的方式按月或按季发放。

农垦系统“长寿保健补助金”的申报和发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的市、县老龄办统一办理。

为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是省委、省政府对老年人的关爱和敬重。各级老龄办要本着维护老年人权益和保护老年人尊严的态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规范工作,做到发放及时,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经查属实,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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