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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2016-03-28 来源: 作者: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琼山执字第4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绪钊与被执行人吴后盛、吴后吉、吴后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琼山执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执行人共有的位于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的三层楼房一幢(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海房共字第HK110431号)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88.4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琼山籍国用(2001)第01-0004号和琼山籍国用(2004)第01-00099号]。其中根据琼山区人民法院(2013)琼山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蒙绪钊对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本院拟对该三层楼房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如对上述房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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