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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议两公开”内容

时间:2016-03-20 来源: 北胜社区居委会 作者:办公室

  一、明确工作内容。

  凡是社区重大事务和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实施。决策的内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省、市、区、处的工作要求,符合社区发展实际,符合广大群众意愿。

  1.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进行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民约的制定;

  ---计划生育、社区低保、社区合作医疗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

  ---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社区集体大额资金的使用、支出及居民重大利益事项;

  ---其他事关居民切身利益和社区经济发展稳定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法律规定必须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社区党支部会不得对以下事项进行提议:

  ---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有冲突的事项;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违背群众利益的事项;

  ---容易引起矛盾纠纷的事项。

  二、规范工作程序。

  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的社区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社区党支部会提议。对社区内重大事项,社区党组织在充分征求党员、居民代表及广大居民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2.社区“两委”会商议。根据社区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实行支部书记和主任“一肩挑”的社区,可将社区党支部会提议和社区“两委”会商议程序合并进行。

  3.党员大会审议。对社区“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提前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居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社区“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家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4.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委会主持,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到会居民半数以上或全体居民代表同意方可决议通过。

  5.决议公开。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居务公开栏或其它居务公开媒介进行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公告期间,社区“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居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做好工作,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如发现公告内容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立即重新公告。

  6.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居民公示。公示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在公示时要设立意见箱,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必须在3日内由居委会予以答复;对居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居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社区党支部组织党员大会审核,把审核结果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社区最终处理结果。

  三、健全配套制度。为适应实施“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需要,社区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健全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社区党组织每名党员都要按照居住地就近的原则,联系一定数量的家户作为党员联系户;社区内所有原居民都要有党员联系。党员要对联系户进行党的有关政策宣传,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联系户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健全居民代表推选制度。严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把素质高、重声誉、懂居务,能切实代表居民发表意见的群众选为居民代表。按照居住在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根据居民意见,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代表的推选工作要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居民代表必须由群众选举产生,不经群众选举产生的,经处党委调查核实,取消居民代表资格。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三年后重新由居民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因各种原因空缺达到或超过1/5时,应由居委会严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补选。要引导和教育居民代表强化党的领导意识、科学发展的意识、以人为本的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丰富科学文化知识,有效参与居务管理,真正成为社区“两委”班子的智囊团和监督员。

  3.健全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每个居民代表分别联系若干原居民,联系户覆盖面要达到100%。居民代表要及时了解和反映居民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同时宣传、引导联系户自觉执行各项决议。

  4.健全民主监督制度。设立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在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本社区重大事项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决策实施,并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真实性监督评议。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从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通过的社区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审核把关,并及时向群众公开。

  5.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凡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社区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居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必须建立居务决策档案,由专人集中统一管理。对“四议两公开”每个环节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决策过程和结果、执行情况、对执行中问题的处理情况等都要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并及时整理,分类归档,保存备查,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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